八七六五之关系
6.4 八七六五之关系
6.3节指出智识分为三类,是以其一具根本义,照了一切种性义。一具相似根本义,照了一切种子义。剩余一类则唯具后得义,唯从前二所任持之种性、种子转来,而不具任持种性、种子之功能。于此意义上,故前七识称七转识。
本节所欲论八七六五之关系则唯就此四者之后得义论之,即此四者现行三分间之转化审虑关系。当然由此种关系所联之结构亦隐含于八七六五之种性与种子之关系中。关于五六七八四种识之此种关系,冯大阿阇黎于《八识规矩颂释》中曰:“第八识见相二分,在内心微细难辨。但相分向外迹扩展时,则境界放大无量倍;见分更由五根门头转作五种识力而明辨之;是为前五识。(此时乃在大脑间开发,由脑分从五根门头流露。)尔时第七见分对第八见分审虑未周情况,亦分向五根门头转作第六识以观察之。由五俱意而分别意,则观察之循序渐进也。前五由第八转来,第六由第七转来;故称六转识。”(释第八颂)
故是有四条关系:
其一、七识审虑第八识之三分。此条之义6、3、1小节已有介绍,需补述者,则妄执也。陷于无明状态之第七识见分对于第八识三分之审虑未能如实,杂有妄见,故生我法二执。俱心意对于第八识自证分审虑未周,幻成第四及第三重妄执,又称最后妄执及俱生法执。俱身意对于第八见分审虑不切,幻成第二重妄执,又称俱生我执。俱身意恒执第八见分以为我故。亦隐含俱生法执。俱根意上则无执。俱心俱身俱根皆末那见分。
其二、前五识由第八识转来;其三、第六识由第七识转来;其三、第六复从旁观察前五。三条合论,详说如下:第八识相分由心中据点开发而出,上浮于脑,为六根总纲;又名净色根。中含第八见分及俱身意、俱根意。净色根分为五支而流向五浮尘根,流向眼睛者特名眼根,乃至流向皮肤者特名身根;从而净色根分化为五根。与净色根相函之第八见分亦分为五支,转与五根相函,特名眼根识见分乃至身根识见分,分别以眼根乃至身根为其所缘之相分,是为五根识。第八见相二分既已分化为五根识见分及五根,则原审虑第八见相二分之二种末那亦从而转为二种意识。审虑第八见分之俱身意分化为五,转而审虑五根识见分,名分别意识1。审察净色根之俱根意分化为五,转而审察五根,俱根意遂转为定中意识。定中意识者,直缘五根之意识也。
五根及其见分即五根识从五浮尘根出与外境结合,遂转为前五识;眼根识乃至身根识转名眼识乃至身识,眼根乃至身根转名色尘乃至触尘。
五根识既已转为五识,则审虑五根识之分别意识1即转为分别意识2。五根既已转为五尘,则直缘五根之定中意识遂转名五俱意识。五俱意识者,亲缘五尘之意识也。
分别意识2对五识见分、五俱意识对于五尘之了别或为似现量,或纯为现量,皆刹那不住。若一了未明其详,则分别意识2转而对五尘谢落余影而缘之,此余影者,即五见分也。亲对外境者称五识见分,独起者称五见分。从而转为分别意识3,又称散位独头意识。
分别意识4乃无色界之意识,其所缘之色法系将色界之五根识见分从五根中脱离而来。故分别意识4系由分别意识1转来。
以上系见相二分间之关系,至于自证分,可简论如下。
先论前五识与第八识。前五自证分由第八自证分间接转来。由第八自证分开出前五自证分,须先由第八自证分开为第八总见分第八总相分混合之性境,再分五门流露,方为前五之自证分也。前五自证分之合也,亦只合为第八识总见与第八总相混合之性境,二者再进一步密合,始为第八自证分。
第八自证分与前七自证分不属一态,前者能所微分,后者则能所中分。故前五自证分不能直接合为第八自证分,第八自证分亦不能直接开出前五自证分,中间皆须经一第八总见分第八总相分之阶段。
其二、六识自证分则由第七识自证分直接转来。
第七自证分分为五门,即是六识自证分。反之,六识自证分不再分为五门,合为一体,即第七识自证分也。
前七识自证分属于一态,皆能所中分。故六七自证分之间可直接转化,不必如五八须经中间阶段也。
八七六五见相二分间关系表其别种别种性之结构,八七六五自证分间之关系表其总种总种性之结构。
其三、六识自证分仍观察前五。
其四、七识自证分仍观察第八三分。不过六七此时已为与妙观察智平等性智相应之净识矣!对五八之照顾观察皆不复有妄执发生。
以上乃八七六五三分之结构。八种识各有其证自证分,此证自证分本来一体无二,即觉性总体也。八种识之三分皆由此一体所开出。此证自证分即第九识也;故九识为八识之总体,八识皆由九识所分出,此点6、1节已论之矣。
识既有如上结构,智必有同样之结构,种子与种性中当然亦隐具此等结构,故皆不必再论。
冯大阿阇黎曰:前五识由第八转来,第六由第七转来,故称六转识。此所云六转识与上文所云七转识之意义不同。后者系从种子生现行之角度言之,前七唯从第八所含藏之种子转变而来,故称七转识;此处之六转识则系从八七六五现行三分之结构言之,七八为根本,分出六五之枝末,故称六转识也。
末那为意根,故转出之意识其染净亦以末那为依据。俱身意上有俱生二执,故所转之分别意识亦有俱生二执。不仅如此,更从外迹上辗转出生更粗之妄执。分别二执。俱根意清净无执,故所转定中意识、五俱意识亦唯现量,并皆清净无执。
俱生二执皆与性境俱者也,分别二执则与独影境俱者也。第七识所审虑之第八见分、自证分皆为性境,故俱身意、俱心意上之妄执皆系俱生。由俱身意所转之分别意识中,其所观察者有性境、有独影。分别意识1、2、4所对之前五见分皆系性境,故其上之妄执皆属俱生,即亦同于俱身意,带俱生我执与俱生法执也。分别意识3,又称散位独头意识,其所缘相分则为独影境,即五尘谢落余影也。与无色界色不同,此为独影,彼为性境。非性境。故其上之妄执仅为分别二执,无俱生者。故分别意识1、2、4于量皆属似现量,同于俱身意;对境则为带质境,亦同于俱身意也。分别意识3于量则属比量或似比量,对境则为独影境也。
名义等唯属独影,故其上之妄执即是分别二执,此故《成唯识论》四寻思观仅能破分别二执也。事上所带之妄执则属俱生,故欲破俱生法执必名事兼观之,此故《瑜伽师地论》之四寻思能破俱生法执也!见9、6、3小节。
故意识中妄执详说应为:分别二执存在于分别意识3散位独头意识之上,俱生二执则存在于分别意识1、2、4此实为一事之不同名称,于欲界初禅曰分别意识2,于二三四禅为分别意识1,于无色界为分别意识4。之上,五俱意识、定中意识皆无妄执。故于欲界初禅,意识中分别俱生二执皆有;二三四禅及无色界则仅有俱生二执,散位独头意识已不行故。
六七从旁审虑观察五八;五八虽唯现量,其上并皆无执;六七若染污不净,五八亦受其影响,从而亦染污不净矣。六七上之妄执一破,五八自然清净。故欲复本来佛境,于六七识上破其妄执为关键。若进修究竟果位,则于第八识中熏修净种尚焉。此故相宗有云:“六七因地转,五八果上圆。”
——摘自孟晓路《七大缘起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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