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司法厅原党委书记、厅长,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第一政委陈栋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陈栋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在干部调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无偿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资金放贷,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
陈栋桥身为政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背离入党初心,理想信念丧失,藐视党纪国法,执法犯法,作风不正,家风不严,其行为严重破坏任职地方政治生态,严重破坏公安干警形象,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陈栋桥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
陈栋桥其人陈栋桥,男,汉族,1961年6月出生,宁夏同心人,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81.09-1983.07 宁夏人民警察学校公共管理专业学习1983.07-1984.09 宁夏人民警察学校教师1984.09-1986.07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专业学习1986.07-1990.09 宁夏人民警察学校教师1990.09-1992.05 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直属工作处科员1992.05-1994.07 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直属工作处副主任科员1994.07-1998.06 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直属工作处副处长(正科级)1998.06-2000.09 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直属工作处处长(副处级)2000.09-2003.03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政委(1998.08月-2000.01,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学习)2003.03-2008.01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2002.08-2005.06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8.01-2008.02 石嘴山市委常委2008.02-2012.01 石嘴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2012.01-2014.10 石嘴山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2014.10-2017.02 银川市委常委,市公安局长2017.02-2017.03 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2017.03-2019.01 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正厅级,分管日常工作)2019.01月- 自治区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
银川晚报综合清廉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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