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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海军 | 依势博弈:基层社会维权行为的新解释框架

董海军 社會學會社 2021-11-17

董海军,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社会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大学社会调查与民意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学研究方法及应用社会学,集中在青年社会学、环境社会学、社会管理与社会工作等领域,关注社会现实问题,强调研究主题的实证性、现实性与问题性,实务领域主要集中于绩效评价与公认评估、社会调查统计与咨询,以及社会工作。[图源:faculty.csu.edu.cn]


提要


基层社会的维权行为研究保持着延续性的沟通对话,但需要发展一种更为综合的解释框架来消解已有解释之间的张力。本文借用本土资源性概念“势”的含义,汲取各种解释的合理内核,基于乡镇场域的现实案例提出一种融合性的解释框架——依势博弈,包含知势、造势、借势、用势四个方面,与博弈对象的以势摆平、调解方的中庸调势处于同一维权行为系统中。依势博弈解释框架体现了维权行动的主体多元性、博弈平等性、策略权宜性、因素多样性、内容丰富性等特征,反应了中国基层社会变迁的倾向,拓展基层维权抗争的视角,体现了从官民或者说强弱维权中走向多元化利益博弈,具有更高层次的概括解释力。


、问题的提出与相关研究

 

“三农问题”在我国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原因之一在于其事关社会稳定。在利益分化加剧与利益冲突事件多发的情况下,基层社会内维权行为呈现出什么特点以及如何对它进行解释已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并且前后研究保持着延续性的沟通对话。

 

从斯科特(Scott,1985)强调理解农民隐性反抗的日常形式、李连江和欧博文(1997)提出的“依法抗争”到于建嵘(2004a)提出的“以法抗争”,再到应星(2007)分析的合法性困境下的农民特殊利益表达机制,吴毅(2007)提出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以及董海军(2008b)指出的另一种底层抗争策略——“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有关基层社会维权行为的研究保持着延续性的沟通对话。但是,我们看到,虽然于建嵘从时间纵向上发展了农民利益博弈的解释框架,应星拓展了对“依法抗争”概念的理解,吴毅从场域结构论的角度论述了“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董海军(2008b)的“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延伸了弱者反抗的力量的视角,但是,从总体上说,解释框架均是以日常抵抗作为研究的起点,或以其起点的起点即斯科特的“依法抗争”作为扬弃的起点,有发散却无整合。在解释框架方面,对基础阶段为日常抵抗和依法抗争的看法较为一致,而对是否进入到以法抗争这一阶段则有不同意见。同时,已有研究存在以下特点:其一,“日常抵抗”的提法主要被用来解释农民的隐性抗争,“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是居于日常抵抗与公开的直接对抗之间的、既显性地表达自身利益要求又借“弱者”之壳保护自己的一种“倚老卖老”式的无奈抗争。而“依法抗争”、“以法抗争”的提法虽然都被用来解释农民的显性抗争,但前者侧重表述的似乎是作为弱者的农民开始真正地依靠法律或政策来维护自身权益,而后者更为强调农民的带有政治组织性的抗争性维权。“合法性困境”以及“权利—利益的结构之网”对于农民利益表达困境作了一定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前者过于强调“合法性困境”而忽视了维权实践中合法反抗、依法抗争的存在,而后者则未对农民维权的主动性予以足够的重视。其二,各种解释框架主要是以弱势群体的工农大众与具有社会强势特征的个体或集团的抗争为主要内容,主要是农民针对政府的抗争,而对势力相当的各种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则相对缺少关注,从而使利益冲突研究不自觉地仅局限于弱势与强势之间的抗争,从而也就在自觉或不自觉中走上了抗争性政治的研究路径。另外,依政策反抗、合法反抗、依法抗争、以法抗争中强调政策或法律因子的重要性,“合法性困境”则过于强调了法规政策的限制,“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过于重视了结构文化的限制,从而忽视了抗争中其他的影响因子,更忽略了利益冲突中的策略性和权宜性。因此,可以说,虽然多种表述均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缺乏更高层面的综合解释力和概括力,因此需要发展一种更为综合的解释框架来消解这种张力。

 

然而,对农民维权之社会生态以及由此塑造的行为特征的深入研究仍然很有必要(吴毅,2007),但需要对其进行整合。本文在一定程度上汲取上述各种解释的合理内核,同时基于乡镇场域的视角提出一种融合性的解释框架——依势博弈,重视维权者的主动性,将维权对象或者政府置于一种平等主体的视角中分析,而不是将维权者置于一种被限制或被动困境中的位置。本研究以中部省份的乡镇社会为研究区域,以发生在塘镇的一个维权个案为主轴,全面深入地分析利益主体的维权博弈,试图以这一新的综合性解释框架来描述及解释基层社会的利益冲突,希望通过这种尝试以克服前面所述的种种不足。


、实地案例


本研究发现来源于个案。之所以选择塘镇为个案,是因为其包含了维权博弈的不同内容,包括农企矛盾,村民、村干部与基层政府博弈、资源矛盾等;还能够从中透视当地基层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变迁,即最初以协调者为主,同时还存在与村民对立的倾向,最后又主动边缘化;抗争形式包括就地抗争、上访、暴力冲突、协商会谈等形式,同时此个案的维权博弈双方具备一定的复杂因素,是一个多元化利益主体的故事。

 

(一)案例说明

 

胜新煤矿开办于1987年,1994年重建,1995年投产,属“六证”齐全的私营合伙企业。2006年,这一坐落在亦峰村井下却在回家井村开采的煤矿,与回家井村一些村民之间发生了非常耐人寻味的“故事”。在此,先介绍一下故事中的核心人物——回家井村的几名村干部。

 

(1)原支书刘兆明。因2002年回家井村煤矿的安全事故,原村支两委的书记和主任均受到撤职处分,刘兆明是作为填补空缺而走马上任的,由于经验缺乏,而被认为不是当村干部的“料子”。此故事的肇始,刘兆明是发起人之一,参与甚至带头上访,虽然本意为村民利益着想,但把握不住大方向,到后来本人自己连局势都无法控制,被他人所利用,从而失信于政府。

 

(2)支书刘县治。与刘兆明相反,刘县治有当村支书的才能。在2002年,因本村的非法的回家井村煤矿违规违章独眼井开采造成八死一伤的重大事故,且在村财务、农民上缴负担上有问题受到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2005年又在村委中担任副支书,同样深受塘镇党委政府的重视,在刘兆明支书辞职后,开始全面负责和处理村内工作。

 

(3)原村主任文司令。“文司令”是此人在塘镇的外号,高中文化水平,50多岁。与刘县治支书类似,文司令有当村干部的才能,2002年10月出了安全事故后,村主任职务被撤。在2003年以前,文司令是镇党委政府较为器重的村级干部之一。但在2003年塘镇政府选举时,一位塘镇干部出人意料地当选为副镇长,而传闻此事件与文司令有很大关系。之后,2003年塘镇核心领导改换新人后,文司令不仅不再受到党委政府的信任,还遭到新任班子的冷落,从而“失势”。虽然文司令已经不再担任村干部,但其影响与作用在村干部中还存在。文司令的影响还表现在他凭借多年作为村干部开展工作的经验,对一些法律知识比较了解,帮人“了难”或协调处理各种事情,因而不仅在回家井村,甚至在附件几个村出现纠纷矛盾时,都会有人请他参与解决。文司令便在当地确立了一种“掮客”的角色。回家井村与胜新煤矿发生纠纷后,组长刘望新请他参与处理此事。

 

(二)故事经过

 

文司令参与的筹码是要求村民听从他的指挥,“你们只能听我的,听我的我才参与进来。”甚至他还要求回家井村的新屋组通知在外打工的人回来,并规定一个月不准外出,不参加的人,以后家里红白喜事大伙不参加。文司令被请来参与筹划此事后马上对外宣称回家井为“龙井”,系本村“龙脉之泉”,煤矿开采若影响到水井的话后果不堪设想,“山旺人丁水旺才”,回家井村就要破败了。2006年4月1日,回家井村部分村民以其山田、塘渠等地形地貌受胜新煤矿开采影响为由要求赔偿,因矿主刘纳贤是本地人,将村民叫到自己家里,做了一些解释,承诺该赔的一定要赔。这次谈判后,矿主反映有村民出门后就扬言,要把事搞烂才好办。4月3日,有村民就在村民刘自必门口的公路上,贴上公告说,胜新煤矿是强行开采,不准胜新煤矿装煤。这事马上被反映到了塘镇政府。

 

4月6日,镇相关主管领导组织回家井村代表30多人和矿方在片区进行测量与调解赔偿的座谈协商,随后,会议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塘镇出面,约请煤炭技术权威机构对胜新煤矿实行井下测量鉴定,视鉴定结果再进行协商处理。煤矿方明确表示:(1)对开采过程中造成的村民损坏愿意依法赔偿,决不推脱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赔偿标准依法协商确定,甚至按最高标准赔偿;(2)对各级政府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的各种要求和措施,煤矿一定积极配合,并服从各级政府的调处意见。(3)对村民误工费给予考虑。自那次协商起,矿长刘纳贤开始对每次相关的行动都记下日记,以作为凭借。

 

镇政府委托长沙LD煤矿科技有限公司就胜新煤矿开采对回家井村地表的山田、水塘等的影响进行技术鉴定,该公司于2006年4月28日提出了回家井村山田水塘等地表影响技术鉴定意见。主要技术鉴定结论为:(1)塘3的地边沿裂缝,塘6的不蓄水,水田1段的变形开裂,及地面山坡上的变形开裂,是胜新煤矿井下开采活动所造成。(2)水渠拐弯处的变形开裂,既有多年失修的原因,同时也受到胜新煤矿的井下开采的影响,加剧了此处的变形。(3)塘1、塘4,塘5,在胜新煤矿开采影响范围之外,不受胜新煤矿开采影响。5月4日下午,由LD煤矿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现场测量鉴定结果,塘镇承诺5月8日上班召集双方进行协商。5月5日,部分村民在兰夫路回家井村地段张贴告示并设立栏杆,禁止所有车辆到胜新煤矿装运煤炭,否则强行拦车缷煤。镇综治办连续做了几天的工作,均未奏效,胜新煤矿因无法正常运销而停产,一直延续至12日。

 

5月9日,塘镇召集回家井村村干部就赔偿工作进行了商量,并对受影响的水田、山塘进行了造册登记。5月12日上午,受影响的村民代表参加了赔偿工作协调会议,但仍是老调重弹。有些村民要求赔偿,有些要求关闭煤矿,煤矿方对村民提出的水田、山塘和饮用水等问题做出承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但要求先将5辆煤车放行后再谈赔偿问题。当天晚上煤车放行时,以刘迪明为首的村民再次阻车,缷下了两车煤,堵住县道兰夫公路,致使当地交通堵塞,无法通行。5月13日,村民继续强行阻车,公路无法通畅。煤矿向镇里递交了报告反映情况。塘镇派出所、综治办前来要求放车,遭到阻拦。下午,塘镇立即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讨此事的解决办法。

 

煤矿方与村民之间的分歧实际上在于煤矿是否关闭、受损或受影响的田地赔偿多少、目前未受影响但如果继续开采将受到影响威胁的水井、田地怎么办等问题上。煤矿依据的是一些政策法规文件,而村民的依据在于煤矿影响地表进而造成的利益损失,在估价方面并不认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而坚持自己的估价,并且以非正常的手段试图引起煤矿、政府的重视并满足他们的要求。可是,作为地方政府,塘镇对于一些非正常的影响社会稳定与秩序的行为,必须采取措施与行动予以解决。

 

正是在这背景下,5月14日塘镇组织协调各部门干部、公安局、派出所、治安大队八十多位工作人员佩戴红袖章集中统一行动,驱车前往回家井村疏通公路。在进村时,村民看到17辆车同时进村,有人便敲起了大锣,村民都纷纷出来。双方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有7名乡镇干部人身受到伤害,公务车被滞留到晚上7点才放行。这种局面的出现的确出乎双方的意料,各有关部门为了避免事态扩大,并未对村民的过激行为采取措施,而是采取缓和的方针,受伤的人员得到救护,局势有所控制且交通得到疏通后返回。当天晚上,一些情绪尚未稳定下来的村民租了一辆班车,以干部打人为由上访至省政府。

 

5月15日,镇人民政府向上级提出了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非法阻车缷煤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以优化塘镇经济发展环境的请求。之后,事发当天爬上警车指挥村民并阻止疏导交通的刘珑被判劳教一年。刘燕冲用火铳伤人因而遭到通缉,被判刑两年半。由此,故事的第一个高潮就此过去。

 

文司令认为,5·14事件的发生,一是由于村干部不得力;二是群众思想复杂,回家井村非常复杂,没事都可说出事来;三是镇政府不明真相,在处理此问题上照顾煤矿的权益,而忽视村民的权益。对前二个原因的判断基本是各方人员的共识。另外,文司令还认为,堵塞交通是煤矿故意造成的。拦车过程中之所以发生缷煤的事情,是司机受矿主刘纳贤的指使造成的,刘授意司机说,若村民拦车,把车停到路中央;他们要缷煤,司机别缷,要村民自己缷。因此,5月13日五辆煤车同时开过来,群众一拦,车就停在路中央,司机就报告交警部门,当时来了三个交警,起不了作用。群众让车停到路边,但司机不敢,称得罪煤矿要罚1000元钱。

 

煤矿方则认为,该村参与上访的有铺路、新屋、老屋、井高四个组,而真正受影响的只有新屋组的两户人,其他上访的人,都不是直接受害者。所以认定有个别人企图利用农企矛盾,为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而不惜扩大、激化矛盾,挑起不明真相的群众,为个人利益在搞,致使调解处于僵持状态,调解工作无法继续下去。具体来说,这些个人目的有:(1)有人想使回家井村煤矿“死灰复燃”,阻止胜新煤矿的开采,从而达到自己的挖窑计划。(2)有人想搅浊水,浑水摸鱼,从中捞油水或者达到私人目的。矿长刘纳贤认为,文司令与此事根本无关,因为文司令根本不是受影响的新屋组里的村民,可他却是此事的幕后指挥和上访骨干,显然是想从中捞油水。在塘镇政府看来,文司令参与此事是希望以胜新煤矿农赔问题为由达到制造混乱、搞垮镇党政主要领导的目的。

 

6月22日,回家井村一处山塘——即此前鉴定结论中所提及的塘3——出现了涵洞,于是村民又组织起来到煤矿阻止生产。回家井的塘3出现涵洞后,影响了良田的灌溉,这样就需要进行组织抗旱,抽水灌溉。为防止稻田禾苗干死,7月4日塘镇安排回家井村定补干部刘县治组织抗旱,费用开支全部由胜新煤矿负责,但在刘县治组织村民抽水灌溉的过程中,又有几十名村民阻拦,三次不准刘县治组织抗旱。铺路、井高的部分阻止抗旱的村民公开指责刘县治的抗旱行为是为塘镇党委、政府及主要领导“打青霉素”。对此,一些村民希望采取的应对策略可以被称之为“伤口撒盐”。他们希望通过有意拒绝抗旱,企图造成禾苗干死的事实,进而为上访制造借口,组织更大规模上访,对抗煤矿方。作为老支书的刘县治采取了三条果断措施:(1)不准抽水抗旱的村民签名;(2)如果有意干死禾苗,制造损失假象,我要向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作证,揭穿那些村民的不良目的;(3)要求胜新煤矿满足村民的押金要求。采取这些措施后,抽水抗旱的工作才得以顺利进行。

 

镇经委与有关人员在矿办公室达成协议:再一次进行影响鉴定,并于6月30日前落实好受影响的田地面积的灌溉事项,7月10日前把价格谈好赔清。可是,据煤矿方反映,6月23日又来了10多名老年妇女阻工,6月24日又去了10多人阻工,被煤矿方劝开。在此过程中,回家井村部分村民除了拦窑阻工、截车缷煤外,还同时赴D市、L(县)市上访,并向多家新闻媒体反映情况。2006年7月1日文司令把湖南省某电视台记者带到现场采访,该台随后制作播放了《呻吟的回家井村》。

 

5·14事件后,事态的进展基本上沿着“村民上访—上级接访部门转访至塘镇—塘镇调处—分歧很大无法达成协议—村民再上访”的脉络而展开,直到2006年12月22日,塘镇以最后通牒的形式表示:此事件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塘镇则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提出调处意见出具信访答复,移交市信访局及市人民政府处理,镇里不再牵头组织协调,而只是协助市有关部门解决此事件。在这种情况下,村民放弃了关闭煤矿的要求,由此,事情的进展似乎出现了转机。12月22日双方坐下来谈判,但彼此还是存在一些分歧。刘珑的母亲更是放出话来,“如果我女儿被劳教所损失的钱不能得到赔偿,那么谁在协议上签字就找谁麻烦”。

 

在双方讨论形成初步方案后,村民代表便回去征求群众意见。12月26日双方又在一起反复地进行协商。笔者的总体感觉是,协调过程中以文司令为代表的村民掌握着主动权。文司令的方案中首先涉及的是农赔的要求,它以各种标准为依据,话语态度较强硬,在已逐渐达成共识的有利情形下,附加其他事项,并提出煤矿必须要予以考虑上访等费用。而煤矿老板则表现得较唯唯诺诺。双方协商最后还是未能达成一致。塘镇的YML主任与经委代表对协商事项进行了拍板决定,并要形成协议,可是有些村民不同意对上访费用不予考虑的事项,扬言回去后要去北京上访。塘镇政府对此也无可奈何,认为今天能达成协议就达成,不能达成协议以后镇政府也是无法处理的。此时文司令让YML主任先将拍板的协议写成文字。文司令第二天将协议让村民们讨论却又未能通过,于是塘镇政府向上级移交此信访事项。回家井新屋组村民在农赔纠纷一直无法解决的情况下,2007年元月22日又到镇及市信访局宣称:“如果上级党委政府不帮我们组落实好赔偿,到下个星期我们绝不允许胜新煤矿再生产,要搞好农赔才能生产。”

 

2007年春节后,文司令打电话给YML主任,称群众的思想工作已做通,同意镇政府按最后的协议处理。此时,塘镇政府认为现在已不能主导此事,他们如果想通了,可以自己找煤矿方直接谈。最后,文司令也退出了此事件,而村委与群众开始与煤矿方进行直接商谈。复杂的事态开始逐渐平静下来。


、维权环境的变迁与依势博弈框架的提出


(一)基层社会维权环境的变迁


我们必须基于基层社会维权行为的总体环境的变化来解释维权行为,对此,有两个基本认识需要澄清。

 

1.维权主体与对象的多元化

 

税费改革取消了农业税等税费,国家还通过各种补贴“反哺”农业,于是,原来因农民负担过重、税费征收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针对基层政府的村民抗争已不复存在。目前,针对基层政府的抗争主要原因在于村级选举中基层政府的不当“指导”。乡镇社会内利益博弈的主要对象从基层政府转向各种利益主体,博弈对象主要有周边企业、征地单位、村内派系、邻村、基层政府等。基层政府之所以有时还被纳入博弈对象之一,主要在于博弈主体直接针对基层政府的抗争已经很少。于建嵘(2005)也开始认识到目前农民的“以法抗争”不再是以基层政府为焦点了。同时,人们还可以看到,官民关系层面的平等主体性也在逐渐增强。有研究者指出,30多年来,基层政权的运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并由此形成了新的官民关系,其官民互动模式改变主要体现在双方独立利益主体地位同步得到彰显(吴毅,2009)。维权对象从基层政府转向多元化的利益主体,这种变化提醒我们应当重视各利益主体的差异,否则就无法解释同类型的事情,在“势”“能”不一样的博弈主体与对象之间,博弈结果可能会完全不同,具有不同资本或“势”的人,在博弈时的行为也全然不同。原来单纯地以官民对抗或民告官式的维权的理解无法体现后税费时代基层社会维权问题的总体情况,主要的问题在于忽视了农民其他类型的维权行为。

 

2.法:其实还是很遥远

 

作为博弈主体凭借资源的“法”,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局面,而“势”却成为博弈背后潜在的资源。在强调“依法治国”的背景中,人们对政策法规产生了一种良好期望甚至幻想,因而在调研分析时,法律的影子如“依法抗争”、“以法抗争”也就在幻觉中折射出来,而学术研究若沉溺于盆景式话语之中,那么将无法揭密社会。法律本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有力的武器,然而,目前越来越多的农民受到不法侵害时,他们几乎都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而是走上了上访之路。对这一现象目前有三种解释。一种解释认为诉讼问题过多,效果不如信访,因此理性选择信访这一途径(应星,2004;Minzner,2006)。第二种为“路径依赖”式的历史传统的厌讼解释(Thireau & Hua,2003;于建嵘,2004b;Minzner,2006)。张泰苏(2009)在质疑前二种解释的基础上提出了第三种解释,即认为中国民众对诉讼程序感到陌生和排斥,不论古今,中国民众都似乎偏向冲突性较低、法官主导功能较强的诉讼程序和审理方式,而现代的行政诉讼制度因为不允许调解,也许显得过于生硬,强化了冲突性过程,因而使访民产生了排斥心理。在此,基于“依势博弈”这一解释框架,笔者的解释是,法仅仅是维权博弈中的一种“势”,即可供选择的路径之一,在其他势的影响下,法势往往成为一种姿态而非一种实践。各类利益主体是能动的“行动者”,已有的法规制度往往是他们为实现利益目标进行讨价还价的知识或策略。村民们关注司法的视角是特殊的、策略性的、实用性的,而不是把司法作为制度或者作为过程去评价。而且,村民还惯于使用道德、伦理标准去评价法院的裁判是否公正,不符合预期就予以谴责和抱怨。同时,当法律对己有利时,就坚决要求实施,如果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他们就以不懂“法”为名,不讲“法”,回避“法”。即使对于基层政府的态度,村民同样也是如此,基层政府权威在村民眼里具有实用化倾向,当基层政府权威能为我所用,便以此指责对方胆敢蔑视政府、领导权威,不与上级保持一致;当为我所碍时,则挑战污蔑之。因此,我们需要重视维权者的权宜性和策略性,而不能总带着一种刻板印象来看待基层民众。吴毅(2007)已经注意到了石场业主不会去选择以法律作为维权武器的原因。尽管维权者对基层权力的侵害深恶痛绝,但在上访过程中却又不得不时时顾忌到与诉冤对象的关系,且并不希望从根本上得罪区、镇政府,由此,便不可能逞一时之快,取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态度和立场。我们需要将这一现象置于基层社会这一场域内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中,或将其置于本研究提出的势场之中来综合权衡,也就是说这是偏向一种理性选择的解释。

 

通过典型实例的呈现,在利益博弈的主体、内容和背景逐渐变化的情形下,笔者试图基于已有的各种解释提出并建构依势博弈的解释框架。


(二)势:核心概念的确立


要阐述依势博弈的解释框架,首先即需要对其核心概念势做出分析。翟学伟(2004)在其专著《中国社会中的日常权威》自序中指出:“我指望有更多的社会学者在建构概念和理论的时候来关注我们的历史,关注在中国历史上发生过的甚至今天仍在发生的事件和故事;或者提醒中国的社会学者不要轻易地用西方的社会学概念、理论或框架来解释中国的历史和社会。我们从中国的历史和社会需要自身的发展中提升本土的概念、理论或分析框架,并以此更有效地解释中国人的社会生活。”“势”的概念正是在这一理念的启发下形成的。


 

本书在分析了日常权威同个人地位与权威位移的关系后,最后得出了一个以往有关权威研究中没有涉及到的结论:有一种权威在根本上是在社会关系网络中因人情和面子的参与而获得的,而非在社会地位和角色上获得的。这就是日常权威同以往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人类学、历史学等关于各种形式的权威描述、分析和理论研究的不同所在。


对于“势”这一概念,董海军(2008a)曾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了阐释:一是以发展本土资源性概念为目的。“势”这一概念是基于面子与权力的运作过程,并综合考虑了个人权威、道德品质、利益往来及血缘关系等因素的结合方式而提出。人们常说的“得势”、“有钱有势”、“无钱无权无势”、“人势”等即蕴涵了这种含意,这一概念的提出体现了将日常生活用语学术化的尝试,也可以说是术语日常生活化。与哲学术语不同,社会科学术语要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发生联系,或者其术语本来就是日常用语,或者它能用日常用语加以阐释,这样社会科学才能真正走向本土。二是从我国的传统含义入手梳理本土性含义。“势”是一种隐性力量,之所以是隐性的,是因为势本身并不是直接作用对象的力量,而是依靠其他方面产生力量而作用。以下一些方面都是势的来源,比如形势、姿态、权力、地位、时机、法度、情况、威力、规律和运动趋向等。三是应该批判性借鉴西方相似的“资本”概念来丰富“势”的含义,论述“势”作为学术概念所存在的意义。布迪厄意义上的资本是势的重要来源,但势又不完全来源于资本,这正是提出概念“势”的根本原因。因为,即使一个人无任何资本时,他却仍可能有势。比如,我们都说老百姓没有什么资本,农村没有什么资本,但他们在某种情况下会形成势。正因为这一点,在实际博弈时,当事人会试图戴上老百姓、群众的“帽子”。“资本”无法解释这类现象,因此需要一个新的概念,“势”也就应运而生。如果说象征资本是客观资本的延伸和深化,那么势就是客观资本和象征资本的延伸和深化,因为任何客观资本和象征资本都可以由势来表达。

 

如果说理势与文化资本,法势、权势与政治资本,钱势与经济资本,人势与人力资本,气势与象征资本还具有牵强意义上的对应性的话,那么情势、形势和弱者之势的存在,恰好也说明了资本概念在中国乡镇社会中的空白和无力。资本概念只是强调资本拥有者的强势,而忽略了弱者的一种力量,“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董海军,2008b)就说明了弱者之势的存在。因此“势”同时也超越了象征资本这一概念。

 

因此,套用布迪厄的话,不妨这样说,行动可以被认为是借助于自己所拥有或创设的势去争夺更多的势,而不仅仅是借助于所拥有的资本,在场域中占据一个支配性的地位。


(三)依势博弈的策略


策略作为实践的基本原则,并非行动者凭空创造的,而是他们在生活环境中逐渐摸索形成的。布迪厄认为,策略即惯习,这些惯习又是行动者在实践中再生产出来的结构的终极产物,而这些结构就体现在场域中。场域是一个争夺的空间,场域中各种位置的占据者利用种种策略来保证或改善他们在场域中的位置,不断在场域中展开斗争。行动者的策略取决于他们在场域中的位置,各位置上具有不同的“势”。“势”的结构由知势、谋势和用势等链接构成,知势是基础,即维权主体与对象对双方各自所具有的势能的把握,做到“知己知彼”,贵在谋势,即造势和借势,核心在用势。从总体上说,作为社会行动者的博弈策略体现了应星所分析的草根行动的策略性和权宜性。

 

1.知势

 

一般说来,人们都会认为村民是弱势的,而煤矿是强势的。可是在本文的案例故事中两方却并不如此。笔者必须承认,部分村民或农民是弱势的,但是,在当地或本土势能的影响下,更重要的是,诸如文司令之类的“掮客”的掺入,使得村民的势能有所增强。而煤矿由于近年来一直面临安全方面的压力,关停整顿的形势也让煤矿不敢怠慢。本文案例中的煤矿现矿主,2005年底才正式接手此矿,虽然是本村人,可以利用本村人的关系资源处理关系,但缺少了外地人的神秘与威严感。同时,矿主先前只是在其他煤矿负责煤矿技术,缺乏处理此类事件的经验。在各种处理事情的场合,矿主都表现得比较老实本分。因此,维权双方在初步把握维权场域的势能基础上,在强势村民面前煤矿方呈现出弱势的一面:记日记、妥协退让、支付村民误工费等。

 

2.造势

 

在乡镇社会的利益博弈中,最主要的造势策略有以下三种。

 

(1)问题化。问题化建构是造势的一种策略,也即博弈主体所说的“非要扯出动静”。应星等人认为,在具体实践中,农民的抗争目标总是以具体而明确的问题的方式提出来的,这就有一个“问题化”过程,也即农民要使自己的具体问题纳入政府解决问题的议事日程中,这就必须不断运用各种策略和技术把自己的困境建构为国家本身真正重视的社会秩序问题。按照村民的心理,只有发生足够重大的“问题”,其要求才可能为上级重视并得以满足(应星,2001:317-320)。利益诉求如果要进入到正常的体制解决日程,关键在于他们面临的处境同时也是国家本身真正重视的社会秩序问题。然而,笔者觉得还需指出的是,问题化策略并不仅仅是博弈主体的策略,博弈对象与政府有时也采取这样一种策略。问题化后,博弈对象可以申请政府出面,如本文案例中的文司令反映胜新煤矿暗中让司机故意塞堵交通引发5·14事件便属此种情况。问题化后,政府也更有充分的理由对博弈双方施加压力进行调解。在回家井村村民与胜新煤矿的利益博弈中,村民就进行了充分的造势,比如阻止抗旱以图“伤口撒盐”,散播煤矿开采将威胁与全村村民生活密不可分的井水的言论等都是造势之策。

 

笔者发现,还有另一种“问题化”建构,即目的不是为了要将问题纳入正常的体制解决日程之中,而是要纳入到村民认同的传统意识中,即问题化的对象不是针对国家,而是针对村民,目的不是获得法势、理势、权势,而是动员群众参与其中,形成众势。在博弈中,为了动员群众参与其中,博弈精英必须制造可以动员大多数人参与的理论。在回家井村,制造理论就是需要将全村大多数人饮用的回家井井水置于煤矿影响的范围之内,从而将潜在的威胁现实化,动员群众采取行动预防井水受影响。文司令神化本村水井的目的就在于动员群众参与抵抗煤矿,于是不管煤矿是否合法,是否会真的对井水产生影响,对本村水井的任何潜在威胁都必须予以消除或阻止,煤矿开采都成了“问题”。

 

(2)污名化对方。文革运动的深远影响之一就在于它给人们遗留下了有关造势的诸多负面遗产。文革时期的造势充斥着扣帽子、打棍子、无限上纲、危言耸听等,是一种符号暴力,当时一些人借用国家控制的合法化符号暴力来打击对象。而在当代乡镇社会的利益博弈中,污名化对方的现象同样存在。在案例故事中,村民利用民众对煤矿矿主的“仇富”心理,勾画为富不仁的煤矿方,而煤矿方则凭着自己掌握的情况再加之以夸张的猜测来描述村民方组织者的不良用心,同样以此手法来污名化对方。

 

(3)扬言采取威胁的姿态。在村民与煤矿的博弈中,部分激进的村民往往会扬言要采取阻工拦窑的行动,以此造势来赢得政府与煤矿的重视。笔者从上访材料中经常看到这样的语句:“鉴于上述情况,如上级不及时查处,追究……我们将依法上访直至省政府、北京。请上级领导予以立即查处为盼。”

 

3.借势

 

博弈主体都希望博弈成功,达到自己的目的,除了自身的不懈努力之外,更需要借助外势,比如借助别人的资金、别人的智慧与才干,别人的渠道等等。借势就是借助具有影响力的事件、人物、社会潮流等来动员群众参与博弈的策略。借助势力进行博弈,可以以少胜多,以弱胜强,以小博大。

 

(1)借用博弈代理。于建嵘(2000)在研究农民负担及其对抗基层政府的案例时认为,制度错位使地方性权威膨胀在体制外造就了一批农民利益“代言人”,从而被农民视为“好汉”、“高人”,这些人由于在抗争实践中不断提升和神圣化抗争者的角色,他们更看重的是社会声望,也就是“面子”。在乡镇社会利益博弈对象发生变化后,他们逐渐变成了“博弈代理”。因此,当有村民请他出面进行博弈,他们往往会欣然前往。文司令就有这样的特征。在事情发展之初,新屋组刘兴旺亲自邀请文司令为此事出谋划策。同样,煤矿也是如此,将村干部、政府的人物通过各种方式拉入到己方行列从而影响博弈。

 

(2)借用关系网络。石发勇(2005)在对一个街区环保运动个案研究中指出,关系网络是影响城市基层社会维权运动发生及导致其结果的重要因素,它之所以发挥这样的作用,是因为目前国家体制结构的使然:一方面,中国仍旧是个威权主义国家;但另一方面,当前的行政体系又处于一种相对“分裂”的状态。这使得维权市民有必要并且有可能运用关系网络促进其集体行动。在社会学关系网络研究中有著名的“弱关系假设”(格兰诺维特,[1973]1998;Granovetter,1995)和“强关系假设”(边燕杰,1997)。在乡镇社会利益博弈中,博弈主体利用强关系来动员他人直接参与博弈,利用弱关系寻求外来势力或信息支持博弈。比如,村民博弈的组织者除了组织受影响的村民外,还会利用家族内的强关系以及恢复原回家井村煤矿的利益强关系来形成博弈核心团队,文司令则利用弱关系在长沙、D市联系记者以获取舆论支持。

 

(3)“借鸡生蛋”。即借事件之势,借别人或其他事而掺和进去,达到隐藏的目的。本文案例中,有些人之所以要极力阻止胜新煤矿的开采还有其他的考虑,或是为了个人能够挖窑,或想从中捞点油水,或者想要制造混乱。在5·14事件后被判刑劳教的两位村民付出了代价,于是这些代价与花费也需要转嫁到煤矿身上。

 

(4)借众势。单枪匹马难成气候,集体的力量是无穷的,博弈主体深谙其中的道理。博弈主体串联群众,营造众势,壮大气势。在营造众势中,涉及许多动员的策略,包括以利益驱动、集体压力以及利用族房亲情关系等。这类动员一般有较强的社会压力,对不参与博弈却想坐享博弈成果的搭便车者也会有相当的社会压力。在这样的压力下,集体博弈的共识性危机也更容易达成。实际上,很多研究已经表明,对于集体行动的达成,动员不是通过选择性激励,而是通过突出强调集体性灾难的威胁来引发反动员。文司令参与的筹码即要求村民集体参与,新屋组以需要集体参与的“红白喜事”来形成集体压力。而煤矿方则采取分化瓦解的策略。对于愿意接受赔偿的村民,个人协商先给予赔偿,将事态范围缩小,削弱村民的众势。吴毅(2007)研究的案例中的石场业主也是这样被政府所分化瓦解的。

 

(5)借形势,主要是借用政治社会形势。博弈主体通过细心的策略说服公众认同其行动目标和价值,其目的是使博弈主体所代表的理念能与社会的核心价值相吻合,博弈行动的组织者一直避免在话语和实践中直接挑战国家,相反,他们会巧妙地选取国家话语的一部分并作为自己的行动话语,以赢得政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村民利用社会对弱者的同情与关怀,从而充分显示自己弱势的力量,他们也会将安全生产、关闭整改煤矿、保护耕地、保护水源等国家主流媒体的话语纳入博弈理由,利用煤矿关闭整合的形势对煤矿形成压力,利用上访影响领导政绩等给政府施加压力。而煤矿则采用政府对优化经济环境的政策、保障经济发展、自身的合法权益等要求政府维护自身的利益。

 

4.用势

 

势,就像张满的弓箭,但是必须在恰当的时候,朝着对象的要害发射出去,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用势,就是充分利用“势”而使自己的力量发挥到最大限度,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知势、造势与借势的目的全在于有效地用势,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战略用“势”的整体。用势的关键在于要掌握一个“机”字,就是在“势”的运动过程中抓住最有利的时机。博弈主体在用势过程中,除了可以使用弱者之势(董海军,2008b)外,主要策略还有以下几种。

 

(1)注意形势,选准上访时机。公民有控告、申诉的权利,但如何选择最佳时机进行博弈,且达到预定目的,却有一定的“学问”。笔者在对上访村民的访谈中了解到他们所掌握的门道主要有:一是借重大活动之时。重大活动期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领导人,往往精力都集中在组织活动上,而且重大活动时领导最担心的是发生上访等影响稳定的事件。因而博弈主体往往会抓住这一形势,利用此时机上访博弈。二是借上级来人之时。上级领导到基层检查工作,了解情况,这时候博弈主体会发动群众到基层政府进行博弈,基层政府在上级面前怕不好交待,也会爽快地答应上访要求或要求博弈对象在一定程序上满足博弈要求。三是借政策调整之时,国家以及地方一项政策刚下达,配套措施还未跟上时难免会出现漏洞,这时候去找有关部门,请求办理有关事项,这时进行博弈具有很好的合情性。

 

(2)对准权势。在上访博弈中有“不找乡长找首长”一说。中国政治体制的特点之一是主要领导负责制,对此,博弈方往往是深谙其道的。要使上访博弈水到渠成、产生影响、得到回应,在博弈主体心目中有这样的理:领导都解决不了啦,那谁还能解决呢?因此,博弈主体一是找官大的,民间有句俗语,“官大一级压死人”,所以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都会收到许多此类上访信;二是找级别高的,这是越级上访频发的原因之一。

 

(3)广泛散发上访材料。“广泛撒网,重点捕捞”。广泛散发也即是博弈主体向所有的相关部门及周边群众同时反映情况,把情况整理打印成材料,一次复印许多份,上至中央、下至乡领导,还有新闻媒体单位全部寄个遍,即使不指望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也希望能有一两个相关部门进行回应,从而使博弈对象妥协。在本文所涉及的村民与煤矿的博弈中,村民就将材料送到各级党委、政府、人大、煤炭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以及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

 

(4)使用厚势。所谓厚,即厚黑的厚,厚脸皮的厚,抛开面子及尊严。上访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而领导时间是宝贵的,博弈主体使用“缠功”,“胡搅蛮缠”盯着不放,任何时间都跟随领导,“逼”其下结论。这一点,许多对上访有所研究的人都总结了上访的经验,有人总结了缠访闹访等手法(郑欣,2005)。村民有“闹则得利”的想法,对于涉及本村组的企业,总希望从中得到一些好处。另外,“赖拖”在很多情势下成为一种处理事情的策略。以时间和精力来耗竭对方,使其自我降低期望。在博弈主体上访到政府时,接访人员都会说:“请相信党和政府,镇党委政府一定会公正公平的依法处理此事!但请你们不要急。”“你们来一趟不容易,先回去,我们到时给你解决。”应星(2001)在对农村上访的深入研究中,也发现了在高层政府和上访民众之间类似的“拖”与“缠”的博弈。他发现,对于大量涌现的民众上访,高层政府通常采用“拖延”策略来过滤出“真问题”,而有经验的上访者就采用连续密集地上访主要领导的办法以求使问题得到尽快解决。这是强势者常用的方法,也是弱者常用的方法,具体运用要看具体情形,使用的后果有时也不可预料。


(四)依势博弈下的维权行为系统


在信“访”不信“法”的乡镇社会,利益博弈主要包括三方:博弈主体、博弈对象和调解方,其中博弈主体主要是村民,也包括派系团体、乡村干部、企业;博弈对象主要为企业老板、派系团体、乡村干部及镇政府等;调解方为各级法制机构与政府,主要为乡镇政府,其以国家调解协调机构的身份来调和博弈双方。利益博弈的解释框架中,博弈主体是依势博弈,博弈对象采取的措施是以势摆平,而作为调解裁决的政府或司法机构为了事态的平息通过中庸之道来调势。之所以将此解释框架定为依势博弈,是因为在利益博弈中主要以博弈主体为分析视角。

 

以上所述的三方结构可以模型图1来表示。箭头表示“势”作用的方向,A表示博弈主体与调解裁决方的互动,B表示博弈对象与调解裁决方的互动,C表示博弈主体与博弈对象的互动,其中核心的体现便是势的运用。依势博弈体现在A和B的过程中,以势摆平体现在B和C的过程中,中庸调势体现在A和B的过程中。知势、造势、借势与用势贯穿于这三个过程。


图1:抗争三方行为框架图

 

一般说来,调解或裁决方的出场主要是应博弈主体或博弈对象的要求,也即博弈主体与博弈对象不能相互协调或妥协时,博弈主体之“势”与博弈对象之“势”无法调和时,框架模型就要求调解方的出场,从而形成这样一个稳定的模型结构。当C这一个过程威胁到社会治安与稳定,以致影响到地方当局的政治形象,调解或裁决方才会主动出场。博弈主体与博弈对象向调解裁决方示势,以图维护或争取自己的利益,调解方的目的则是居中调解,息事宁人,稳定事态。

 

1.博弈主体:依势博弈

 

不可否认,总体而言,良民变成“刁民”,受害人成为肇事者,村民在申冤告状时采取一种歇斯底里的行为方式,以求达到利益博弈的目的,这并不是他们的初衷,是无奈的选择,是依势博弈形势下的无奈。若不会造势、借势和用势,维权博弈的声音会消失在申诉部门的惰性作风中。

 

以现实主义的态度追求可能实现的目标是理性人的选择。塘镇政府总是劝导博弈主体通过法院解决,而博弈主体总是与“法”保持一定距离,思考着如何造势、借势和用势来维护或获取自己的利益。由于“势”的变化与不定,使得基层社会的依势博弈具有权宜性。见势调整是博弈双方在各自的较量中对双方势能把握后采取的博弈性策略。村民由过高的赔偿且是无协商余地的要求,到认为赔偿是可以协商的认识,就经历了一个知势调整的过程。在塘镇政府向上移交此信访事项后,村民觉得很难在市级政府那里按自己的要求来进行协商时,于是又主动做出让步,文司令出面说服村民同意最后的赔偿方案。

 

相关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应星(2007)通过草根动员研究指出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具有权宜性,在组织上具有双重性,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

 

2.博弈对象:以势摆平

 

相对博弈主体,博弈对象是争取摆平博弈要求。一般而言,相对于博弈主体来说,博弈对象本身拥有或可借用的“势”可能强大得多。面对博弈主体的依势博弈,博弈对象的行动逻辑是以势摆平。应星(2001)曾详细叙述了政府摆平理顺的机理,此处不再赘述。博弈对象以势摆平依赖的势主要有法势、钱势、权势、气势,总体而言就是以自己某方面的强势来摆平博弈。

 

3.政府的调解与处理:中庸调势

 

政府根据博弈双方的各种情况依势调解,内部准则是中庸之道,受中庸理性制约,因此,笔者将其称为中庸调势。在协调处理时工作人员有三句常用的“术话”:依据政策,面对现实,互相理解。这三种话表明了政府协商时的中庸之道。

 

有人以三个不同来源的资料检视华人的中庸取向,论证了儒家的中庸之道也是一种理性,它与工具理性、价值理性和沟通理性有共通之处,却不完全相同。其特色在于以整体观的视野、自我节制的心态,求取恰如其分的最佳状态。中庸理性正好在工具理性和沟通理性之间筑起一道桥梁,将价值冲突引入理性的沟通渠道来解决,因为它从整体的视野出发,讲求自我节制,蕴含了理性沟通的准备和意愿。中庸理性以纵观全局的视野和自我节制的心态,主动求取“恰如其分”的最佳方案,未尝不是处理人们纠纷的有效途径。中庸理性不只是手段,也包括目标。由于所涉及的目标不是固定的,也就不会为了固定的目标而寻求最有效的手段。这不是说中庸行动者没有预设目标,而是说任何目标都只是一种提示,作为行动的努力方向。在整个过程中,以节制的手段去达致节制的目标(张德胜等,2001)。笔者在调研中发现,矛盾冲突的发生说明中庸理性并没有获得认同,在实践行为上,还是工具理性大行其道。博弈双方采取的是一种工具理性行为,而只是协调者才采取中庸理性行为。这也反过来证明了中庸理性的优越作用,特别是在解决矛盾纠纷时的指导作用,从而也验证了张德胜结论的正确。正因为这种机制与逻辑,带有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特色的法律在矛盾纠纷的解决时常常显得苍白无力。

 

基层政府在协调处理各类利益博弈时,都非常重视本土资源。毋庸置疑,行政应以法律为准绳,但基层政府也应尊重在维持乡土秩序方面行之有效的地方性知识。在乡土背景下,政府如果严格恪守即有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有时反而会激化矛盾,导致农村人际关系的冷漠,法治秩序不仅要求依法而治,而且还应当与社会本身的惯例相结合,注意乡土社会自身的法治资源,毕竟司法的本质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正义,面对只求个说法和不知法为何物的当事人,政府也就适当采取实行中庸之道,要求双方接受中庸理性、妥协理性。比如本文案例故事中的调解,塘镇政府就是在村民与煤矿两方之间采取中庸调和,要求双方保持克制,面对现实,理解对方。


(五)依势博弈命题及其与已有解释之关联


综合上述论述,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三条命题:

 

第一,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成熟,抗争政治逐渐走向博弈政治。在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依势博弈成了一种博弈路径,也是一种解释框架。场域是一个争夺的空间,场域中各种位置的占据者利用种种策略来保证或改善他们在场域中的位置,不断在场域中展开斗争。

 

第二,一般情况下,调解或裁决方的出场主要是应博弈主体或博弈对象的要求,也即博弈主体之“势”与博弈对象之“势”无法调和时,框架模型就要求调解方的出场,从而形成一个由三方构成的稳定的模型结构。当依势博弈与以势摆平呈现出威胁社会治安与稳定以致影响到地方当局的政治形象的问题化态势时,调解或裁决方也会主动出场。

 

第三,利益博弈具有很强的策略性。行动者的博弈策略取决于他们在场域中的位置,各位置上具有不同的“势”。势结构由知势、谋势和用势等链接构成,贵在谋势,即造势和借势,核心在用势,而知势是基础。造势策略在于构建一种使人关注与参与、或有损于对方或强化自我行动的势场。最主要的策略有问题化、污名化以及呈现威胁姿态三种。借势策略主要在于借用代理、他人、事件或形势;用势策略与造势、借势相辅相成,讲究时机、对象、空间及自身尊严等。

 

依势博弈的解释融合了已有的解释框架。如前所述,在有关基层社会维权行为的研究中,较有影响的解释有日常抵抗、依政策反抗、依法抗争、以法抗争以及合法性困境及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等等。

 

如果说,斯科特的研究使我们注意到了农民日常抵抗中隐藏的文本,而李连江、于建嵘等提出了依法或以法抗争的解释框架,则是农民维权抗争(主要是指对抗基层政府)的公开文本。但是,正如斯科特在相对于“公开的文本”(public transcript)而提出“隐藏的文本”时所认为的,“公开的文本”作为便捷方式描述从属者与那些支配他们的人之间公开的互动,然而这一“公开的文本”不可能讲述权力关系的完整故事(参见郭 Yu-Hua,2002)。如果从属者的话语在支配者在场时是一种“公开的文本”的话,那么“隐藏的文本”则用以说明发生在后台的话语,它避开掌权者直接的监视。正因为基层政府的权力对抗争的农民的威胁性较大,因此在公开的文本中表现出“政策”或“法”的特征,农民只有借“政策”或“法”之势,以国家认可的理由——政策或法——进行公开的抗争,从而呈现依政策反抗、依法抗争或以法抗争的特征。然而,正如斯科特批评“公开的文本”不可能讲述权力关系的完整故事一样,依政策、依法或以法抗争的解释框架也同样不可能讲述农民维权抗争中真正完整的故事,而只是抓住了表面的一些皮毛。一个外在的研究者进入到乡镇社会的利益博弈中去调研时,也就极易见到所呈现的“公开的文本”这棵树木,而看不到藏匿于他们的“隐藏的文本”这片森林。而“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合法性困境”及“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解释同样只是把握到了基层社会维权博弈的一部分,其重点在于强调维权过程中的策略困境及其限制。农民由于其弱势,在日常生活中,只能依势采取“弱者的武器”的日常抵抗或者策略性地利用自身的弱者身份,否则“即使不是自取灭亡,也是过于危险的”。而在国家法制建设得以大步推进,“法”成为流行的意识形态话语时,在对抗基层政府的抗争中,农民也就只有依势显性地展露依法、以法的特征,以获取抗争空间与话语。依势博弈,作为农民维权博弈的一个新的解释框架,隐藏的文本与公开的文本均包含在其中,汲取相关解释的合理内核,并予以综合提升,达到提高解释力的目的。

 

笔者非常认同应星(2007)对草根行动者的论述,即认为其是一个既不完全认同于精英、也不完全代表底层,而是有着自身独特行动目标和逻辑的行动者。草根行动者所进行的草根动员,使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具有权宜性,在组织上具有双重性,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草根动员既是一个动员参与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进行理性控制并适时结束群体行动的过程,这一过程的特征恰恰体现了依势博弈的解释特征。

 

吴毅(2007)认为,在维权抗争中石场业主深知不得不继续与诉冤对象同处共生,而且也深知不可能通过维权行动去改变以权力为核心而编织起来的地方社会的利益之网。如果赢了官司而得罪了权力体系,使自己彻底失去在乡村生存的空间,那么,他们将面临更为根本和长期的损失,这种损失是无形、延伸和弥散的,却也是无法以法律或者上访来加以维护的,这便是该个案研究中石场业主维权行动只能选择“适可而止”行为逻辑的原因,且也是与“合法性困境”相比对当下许多地区农民维权行动更具影响的日常和优先的屏障。笔者认为,这样的分析正是对依势博弈的一种注释。官民双方在这场博弈中实际上所采取的都是借助各种势向对方施压的策略。上访的目的,与其说是业主们力图越过地方,直接向高层权力“诉怨”和“告状”,不如说是他们要通过上访的姿态(造势)来对地方政府进行施压性试探。业主们相信,上访的姿态会给基层和地方政府带来压力,使他们感受到有可能因此而被置于高层“权力的眼睛”监视与评判之下,业主们期待地方政府会因此做出相应的让步。吴毅从上访者所处的社会生态环境的内部视角补充维权行为的另一个特征,这一个特征也是依势博弈的特征。


图2:利益抗争各解释框架关系图

 

因此,依势博弈综合了日常抵抗、依政策反抗、依法抗争、以法抗争、合法性困境及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等解释的各种因素,将合理内核融入其中,从而提升了解释力,具有更高层次的概括力(参见图2)。同时,依势博弈的解释框架体现了拟剧论、互动论和博弈论等社会学理论的思想,触及当代结构分析的核心问题:人的行为取向是多重因素的选择结果,同时又是对互动双方进行判断和预期的结果。单纯地依据某种因素来解释复杂多样的维权特征都不可能概括其全貌,也不可能对其作出全面的解释。在依势博弈解释框架中,把握到了维权行动的主体多元性、博弈平等性、策略权宜性、因素多样性、内容丰富性等特征,展现了中国基层社会变迁的基本走向,笔者认为,这些特征更蕴含着从威权社会到公民社会的发展趋势。


*本文原载于《社会》2010年第5期。为阅读及排版便利,本文删去了部分注释与参考文献,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原文。

**封面图为国家信访局提出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后,某村的宣传标语。[图源:roll.sohu.com]

〇编辑:盆栽   〇排版:长木
〇审核:兰也 / 一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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