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被告未提出撤销权除斥期间抗辩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

山东高法
2024-08-23

▶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封面新闻

鲁法案例【2024】316

■高青法院被告未提出撤销权除斥期间抗辩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

2014年6月23日,北京某投资公司诉滕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北京某法院判决。2016年5月10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17年5月17日,滕某甲将其名下不动产转移登记至子女名下。2021年5月,北京某投资公司持某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8年8月15日出具的滕某甲上述不动产转移登记查询结果,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本案审查重点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撤销权诉讼未提出除斥期间抗辩的,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自认于2018年前往某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相关信息时,发现被告滕某甲将其名下不动产赠其子女。故,原告应当在其知道上述情形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至起诉之日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综上,原告所提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 点击阅读原文

三强三优

■威海法院案子还能这样审?环翠区法院“异步审理”创新庭审新模式

当事人在外地无法到庭,当事人开庭时间发生冲突需要协调……面对诸如此类的问题,如何冲破时间和空间上的障碍,实现顺利开庭审案?环翠区法院用“异步审理”给出了答案。“异步审理”方式,使开庭不再囿于固定时间,当事人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在不同时间以非同步方式完成诉讼,有效解决庭审时间冲突问题。并且,矛盾激化下的情绪对立,一直以来都是传统庭审中时常遇到的难题,部分当事人在庭审中不能有效控制情绪,进而无法全面、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庭审节奏时常被打乱。“异步审理”时间上“不同步”、空间上“不见面”的特点,可有效避免传统庭审可能出现的情绪激动、打断发言等情形,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 点击阅读原文

■昌邑法院:少年化身“审判长” 模拟法庭开庭啦!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敲响,在“审判长”略显稚嫩的声音中,“被告人”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缓缓步入法庭。5月25日下午,昌邑法院举办青少年模拟庭审活动,邀请20名青少年走进法院审判庭,“沉浸式”体验庭审,“零距离”感受法律威严。下一步,昌邑法院将持续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普法宣传力度,不断丰富内容、创新形式,全力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让法治思想在青少年心中萌芽,助力青少年在法治阳光下健康成长。

▲ 点击阅读原文

■平原法院:调解员培训与诉调对接同频共振 打造基层治理新“枫”景

为全面深化诉调对接,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诉源治理、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月28日,平原县法院携手县司法局组织召开调解员培训会和诉调对接联席会。法院、司法局分管负责人、法院立案庭庭长及5个人民法庭庭长、各乡镇司法所所长、乡镇基层人民调解员及社区法官工作室特约调解员等30余人参加。

▲ 点击阅读原文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4】317

■汶上法院借款人未按分期还款协议还款,出借人能否要求一次性偿还

2022年10月赵某因故向朱某借款240000元,并向朱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一周后还款。其后,两人又就案涉借款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约定赵某在2023年1月前偿还朱某至少50000元,剩余借款每月28日前偿还5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后,赵某于2022年12月偿还20000元,于2023年3月偿还5000元,共计25000元。2023年4月,朱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一次性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分期还款协议》履行期未届满情况下,朱某是否有权要求赵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朱某向赵某出具借条后,双方又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对还款时间、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赵某虽然在2022年12月偿还了20000元,但与《分期还款协议》约定的2023年1月前至少还款50000元相差甚远,也没有履行后续每月28日前还款50000元的约定,赵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已构成预期违约,赵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朱某有权要求赵某在《分期还款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扣除已经赵某偿还的25000元借款,判决赵某一次性偿还朱某借款215000元。

▲ 点击阅读原文

鲁法案例【2024】318

■沂水法院私存烟花想“爆”富,违规储存“代价”高!

刘某经营一处超市,某日在批发市场进货时看到有烟花爆竹,为赚取更多销售利润,遂想提前储存一部分在过年期间售卖。于是刘某购买了各类烟花爆竹五百余箱,将其存放于在某村租用的一仓库内。经现场勘查,该仓库内安装有闸刀开关等非防爆电气设备,旁边即是办公室,且距离周围最近的民房仅12米。经查,刘某无烟花爆竹储存作业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的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最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 点击阅读原文

视频普法

平阴法院:一起学习《民法典》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关注©山东高法

编辑:马聪聪










离婚,如何证明夫妻已经分居满2年?(附漫画解析)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强制执行?


与彩礼相关的9个问题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山东高法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