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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愿收治“复杂病人”,真问题是什么?| 新京报快评

梁嘉琳 新京报评论 2024-05-01
部分医疗机构对“复杂病人”避而远之,背离了医改初衷。
▲某医院急诊科重症监护室内,医生在研判病人健康情况。图/新华社
文 | 梁嘉琳


“辛辛苦苦做了一个月,结果核算下来科室倒扣钱”,“病人主诉只是普通疾病,一查下来发现有多种合并症,这就尴尬了!”


据解放日报报道,近来多省市改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后,医疗费用增长得到明显控制,但新情况也接踵而至:部分医疗机构不愿收“复杂病人”了。“复杂病人需要处理的操作步骤非常多,对标DRG后费用明显超标。而根据现有医保规定,落到实际往往医生做了苦活还要倒贴。”业内人士吐露心声。


毋庸置疑,DRG付费作为医保支付改革的重要一环,在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之而来的部分医疗机构对“复杂病人”避而远之,也无疑背离了医改初衷,更引发了社会对如何完善DRG付费制度,以保障病患权益的广泛关注。


事实上,就在4月17日—20日,国家医保局就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连续召开了5场座谈会。这也是该局成立以来,首次“海选”医院管理者、一线医务人员、医院医保办人员参会,并广泛听取对按病组(DRG)、病种分值(DIP)付费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建议。


而此前,国家医保局也明确喊话,对少数医疗机构以“医保额度到了”的理由强行要求患者出院、转院或自费住院的情况,表示坚决反对。对标DRG后费用超标,当然也不应该成为医院不收“复杂病人”的理由。


自新医改启动以来,国家层面就三令五申,医疗机构不得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照此推理,在实施DRG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之后,医疗机构也不得为了追求更多的“医保结余”而向医务人员下达控费指标。


坦白讲,DRG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也从没有禁止医院赚钱,而是鼓励其从“过度医疗”赚钱,转向“合理诊疗”赚钱。医疗机构扭转亏损、增加利润的办法有很多,却唯独不应将“控制成本”的责任转嫁给一线医务人员,更不能将其后果由患者承担。


站在“患者至上”“人民健康至上”立场上,DRG的终极责任,既不是为了医疗合规、医保控费,也不是为了发展学科、创新技术、提高收入,而是为了患者的健康效果。


因此,各级医保局对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定位,应从单独的支付政策,升级为“支付+”多方治理平台,以“价值共生”思维实现多方共赢,也才能确保患者权益。


这首先需要在制定DRG支付规则时,同广大医疗机构/协会(医疗界)、广大医药机构/协会(医药界)充分协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只有规则制定过程足够开放、透明,才能在更大范围获得共识。


同时,应构建基于真实世界数据的支付规则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相关内容不滞后于患者真实需求。更不能削足适履,用僵化条款倒逼医院只接受“标准病人”,把危重症、疑难症患者拒之门外。


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医保局针对疑难症等特殊病例有“特病单议”的商议机制,但由于现行发起方是医院,一些管理水平不足的医院就会担心,医保介入病例的人为审查容易查出涉嫌医保违规的其他问题,因此不愿告知或发动医务人员申报“特病单议”。


这一问题,就会最终造成这些需要“特病单议”的病例,或损害医务人员权益,如因“医保亏损”降薪;或损害患者权益,如“复杂病人”被减损基本医疗服务等。


要避免这一问题,医保局一方面要在强化医保基金监管的同时,探索建立医保医务人员协议管理机制,如绕过医疗机构直接同一线医务人员对接需求等;另一方面,也要提高医保局内部的价格、支付、绩效等政策的协同性,防止地方规定不合理,却让医院“背锅”,最终导致“复杂病人”被医院“嫌弃”这样的多输局面。


撰稿 / 梁嘉琳(健康中国研究中心理事、研究员)编辑 / 何睿校对 /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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