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5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时晓冬等9名被告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经营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时晓冬通过减去头月利息等形式非法向社会发放高利贷,先后组织被告人张小祥、黄进军、张青、滕小惠、李翔、孟俊超、王平、黄建荣为其索要贷款,形成了以时晓冬为首,以张小祥、黄进军为重要成员,张青、滕小惠、李翔、孟俊超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中卫市沙坡头区有组织的采取殴打、威胁、滋扰、纠缠、辱骂、侮辱、恐吓等手段索要贷款及高额利息,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活动。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判处被告人时晓冬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五万元,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刑期。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时晓冬、张小祥、腾小惠提出上诉,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刘 晶 )
本栏目由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