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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卫两辆半挂.车相撞后起火,致使一人火场中燃烧致死一人轻伤二级......
被告人朱某某,男,现住中卫市沙坡头区某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网络图片)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搭乘代某某沿中卫市镇罗工业园区愚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罗工业园区某奶牛场路口右转弯时,与马某甲驾驶的半挂车相撞,两辆半挂车起火,造成马某甲死亡、代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拨打110、119、120电话。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坡头区交警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甲负次要责任,代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马某甲符合在火场中烧死,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0日,在中卫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朱某某、车主周某某、中卫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与马某甲家属达成协议,向马某甲家属赔偿85万元,马某甲家属出具谅解书对朱某某表示谅解。
案发后,车主周某某赔偿代某某4000元,代某某对朱某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大家都在看(下面的蓝字直接点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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